[ 6月14日,國家網信辦發布新修訂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與2016年相比,本次修訂主要在四個方面進行了更新。這些新變動和新規定都表明,我國在互聯網內容信息管理方面將進一步加大力度,基本方向是走深走細,既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提高力度、增添可操作程序規定,又細化管理,區分各類主體,促進治理的精準化、有效化和法治化。 ]
在新冠疫情暴發以來,無論是直播、網購等的熱度持續上漲,還是各類公共服務體系向數字化轉型,都體現著互聯網服務,特別是以平臺企業為主體所提供的各類內容服務正占據著人們從事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互聯網平臺為主要主體所提供的各類服務,特別是內容服務已不知不覺中對經濟社會生活產生了極大影響。
一方面,互聯網內容服務是數字經濟發展的主要業態之一,是各類超大型平臺競爭日益激烈的主要領域,是獲得、維持、強化其平臺流量,規模效應、鎖定效應的主要手段,當前已經從“流量為王”“數據為王”逐步走向“內容為王”,對數字經濟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互聯網內容服務已逐漸具有國民基礎設施性質,對于公民的意識形態、思想覺悟、理想信念都有著塑造和維持的作用。
截至2021年底,國內APP上架總量達到252萬款,應用商店分發總量達21072億次,數量巨大且仍在繼續增長。其中,有不少APP存在傳播虛假信息、淫穢色情、暴力恐怖信息、竊取隱私、惡意扣費等問題,亟待解決。由此,在發展數字經濟的同時,也需加強對互聯網內容服務的管理,完善管理體制,凈化網絡環境。
6月14日,國家網信辦發布新修訂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這是該文件自2016年出臺以來的第一次重大修訂,表明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治理部分,國家將進一步優化管理、把控方向,響應“十四五”規劃中數字經濟的發展以及“網絡可信身份戰略”,在提高數字經濟發展效率的同時,關注隨之而來的安全問題,針對新時代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提出相應的處理辦法,及時適應國內形勢的新變化。
與2016年相比,本次修訂主要在四個方面進行了更新:第一是配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進一步對網絡個人信息的實名制進行規制,加強網絡空間有序化管理;第二是強調應用程序提供者和分發平臺的主體責任,以結果為標準明確其應負義務;第三是重視多元監管主體的作用,第一次提出網信辦作為網絡內容監管的主體,區分應用程序提供者以及應用程序分發平臺進行管理,細化管理規定,要求各程序提供者和分發平臺自行監督與互相監督,為監督提供重要渠道;第四是對于重點問題,諸如虛假宣傳、虛假刷單等行為,給予重點關注。
以上新變動和新規定都表明,我國在互聯網內容信息管理方面將進一步加大力度,基本方向是走深走細,既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提高力度、增添可操作程序規定,又細化管理,區分各類主體,促進治理的精準化、有效化和法治化。
深度維護信息安全
在2016版《規定》中,其要求應用程序提供者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在新版《規定》中,則對應用程序實名制進行了更為細致化的要求。這不僅是對《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個人信息權益相關規定的回應,同時也是對“網絡可信身份戰略”的回應,《意見》中對這一點也予以了特別的強調。
“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是以網絡可信身份認證體系為核心。網絡可信身份認證通過匯聚國家公民身份基礎數據資源作為信任根支撐,將能夠在方便業務應用的同時達到個人身份信息的最小化收集,并且能夠以自主創新的去標識化處理、分域加密存儲等技術全流程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可用。
加強身份信息認證將有助于解決身份被盜用和冒用的問題,從源頭杜絕了個人信息被泄露、濫用、篡改、毀損等風險,并且可破解身份信息核驗環節“人證合一”準確性、可靠性等的問題,解決因缺乏數據比對源、認證源而過度收集、非法緩存等問題。
加強身份信息認證是對之前相關規則的深化與加強,表明新時代的互聯網信息內容治理不僅需要在本領域加強管理,更要與其他國家政策深度協同,建立體制與規則間的聯動機制,形成規模效應,從根本上解決各類同質問題,提高治理效率。
明確主體義務責任
相較于今年1月5日國家網信辦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的《規定》還增加了“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對信息內容呈現結果負責”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對申請上架和更新的應用程序進行審核”。一方面,《規定》進一步加強了互聯網信息內容呈現者和分發平臺所負義務和所承擔的責任;另一方面,《規定》也明確了責任承擔判斷的標準是以結果歸責,標準不可謂不高。
此處“應用程序提供者對信息內容負責”包含兩層含義,一層是指例如游戲程序、休閑程序、學習程序等對其實體內容及其結果負責,不得損害社會公序良俗、違反法律;另一層則是指對于平臺程序,其自身的內容和用戶上傳的內容都需符合該規定,實際上,結合加強身份認證的內容的修改,對于第二層的規制意味明顯更重,換言之,該條規定是以平臺內容治理為中心,對平臺賦予更高審核義務和責任,這也同時包括了應用程序分發平臺。
明確平臺對內容結果的義務實際上和之前《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中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對信息傳播承擔的義務形成呼應,譬如第六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
因此,此處規定實際上是要求平臺在發展的同時,也需要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通過進一步落實和明確平臺在信息傳播方面的責任,有助于避免平臺為追求流量而放任不良信息的傳播,倒逼平臺由“避風港原則”下的“通知-刪除”規則的被動式監督轉為“主動監督”,充分發揮平臺轉為“管理者”的權能。
該規定明確了以結果歸責,是一種高標準的規則,這就要求無論是實體程序、平臺程序還是分發平臺,都要從內部出發,建立更為嚴格的內部審核規則和程序,從根源上凈化網絡環境。
重點問題強調處理
應該看到,在互聯網內容治理的過程中,《規定》不僅在總體的義務和責任上做出規定,對于具體的重點問題也給予了重點關注,例如《規定》第九條“應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捆綁下載等行為,通過機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評等方式,或者利用違法和不良信息誘導用戶下載”,以及第二十條“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加強對在架應用程序的日常管理,對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下載量、評價指標等數據造假,存在數據安全風險隱患,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以上所列舉的都是互聯網服務中最常見疑難問題,想要根除并不容易,此次在《規定》中單列更是體現了我國強化互聯網內容治理的決心和毅力。
其中,“通過機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評”的行為不僅損害互聯網市場秩序,更涉及“僵尸號”“空殼號”等與個人信息認證密切相關的問題,且其行為較為隱蔽、難以察覺,需要作為治理的重點和突破點,以點破面,推動治理的精準化、法治化、有效化。
細化監管多元治理
首先,《規定》首次明確了網絡信息服務的監管主體是網信辦。明確主體對于治理體制來說,很大程度上杜絕了各部門之間踢皮球的行為,保證治理過程中監管主體全程在線,并提供專業、妥善的領導作用;對于其他監督主體來說,明確主體更能為其提供最終的舉報和追溯對象,是對市場中弱勢一方的維護。
其次,強調網絡內容服務主體之間的相互監督,不僅包括分發平臺對上架程序提供者的監管,服務提供者出于對公平競爭和規則透明的追求,對分發平臺同樣具有一定的督促作用,循環管理、層層遞進。
再次,《規定》對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分發平臺進行區分治理,細化了管理規定。從互聯網治理的角度而言,對二者區分實際是根據平臺的屬性以及對應用程序提供服務的控制方式等方面因素,對平臺類型進行的細分。從《規定》實際要求來看,分發平臺需要配合并輔助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并承擔對程序提供者一定的監督和管理責任。而程序提供者在接受監管部門以及分發平臺監管的同時,也需要進行自我約束,積極合規。這種監管模式一方面體現了我國分類監管的思路;另一方面體現了我國多元共治的治理思路,讓多元主體參與治理。
最后,注重程序正義,不僅在實質內容上要求監管內容增加,更要求建立實際的渠道和方法,切實實現監管可行、監管必行的原則。不僅在服務主體方面要求增加舉報入口和舉報審查機制,更在監管主體層面上要求建立更為完善的工作規則和體制,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關注技術更新規則
隨著5G通信的普及和信息時代的發展,連接到網絡的用戶和設備每天都在增加,然而現如今進行通信依賴的是IPv4地址已耗盡,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IP地址的消耗,而目前國內IPv6尚未廣泛普及,因此鼓勵使用IPv6是一種現實需求。
對于監管和企業而言,IPv6具有諸多益處。首先,IPv6可以解決當前IPv4地址耗盡的問題,尤其在如今網絡用戶不斷增長的情況下,若要進一步落實網絡可信身份戰略,IP地址是其中重要的信息,而IPv6地址是由128 bit構成,單從數量級來說,IPv6所擁有的地址容量是IPv4的約8×1028倍,使得海量終端同時在線,統一編址管理,變為可能。
其次,IPv6將使上網行為管理、網絡監管等更加簡單。IPv4網絡大面積使用NAT技術,破壞了端到端連接的完整性。而使用IPv6之后,IPv6加入了對自動配置的支持,這是對DHCP協議的改進和擴展,使得網絡(尤其是局域網)的管理更加方便和快捷。將不再需要NAT網絡設備,上網行為管理、網絡監管等將變得簡單。
最后,IPv6具有更高的安全性。通過IPv6協議的IPSEC、真實源地址認證等安全機制,可對網絡層的數據進行加密,對IP報文進行校驗,這提高了數據的安全性。
故此,應對新形勢新變化,我國治理也及時做出了回應,提高治理質量,深化治理精準度??傮w來講,本次《規定》的修訂預示著在數字經濟發展的新時代,我國對互聯網內容服務的管理將更加深化、細化,無論是信息安全還是內容安全都將得到進一步的保障。